第三章 对金银配售的管理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第十五条 国家各项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管理,并监督缴入国库。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都比照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没有得到许可,不得飞入或者飞出国界。
公路路基必须为三十米以远。营区内植树办法,由解放军总部另定。